#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导语|
美国最高法院从版权作品的性质、市场影响、使用的目的和特点、使用的数量和实质等四个方面对谷歌复制甲骨文的应用程序接口的声明代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作出了判断。多数意见认为构成合理使用,少数意见认为这些声明代码享有版权,本案情形不构成合理使用。判决有利于平台之间的互操作并降低程序员转换开发平台的门槛,但是不利于平台软件开发商对于接口声明文件主张版权权利。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基本案情:
原告:甲骨文美国公司
被告:谷歌公司
甲骨文美国公司拥有计算机平台Java SE的版权,它使用流行的Java计算机编程语言。2005年,谷歌公司收购了Android,并试图为移动设备建立一个新的软件平台。为了让数百万熟悉Java编程语言的程序员能够在其新的Android平台上工作,谷歌从Java SE程序中复制了大约11500行代码。被复制的代码是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工具的一部分,API允许程序员调用预先编写好的计算任务,在自己的程序中使用。甲骨文公司2010年收购SUN公司,随即起诉谷歌公司侵权并索赔90亿美元。案件经过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巡回法院发回重审、地区法院一审重审、巡回法院再次发回重审、最高院再审的漫长过程。美国最高法院于2021年4月5日以6比2的结果认为构成合理使用,撤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法院多数意见
谷歌对Java SE API的复制,其中只包括那些允许程序员将他们的天赋投入到一个新的和变革性的程序中所需的代码行,是对这些材料的合理使用。
为了不超出解决本案所必需的范围,法院假定这些被复制的文字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为了确定谷歌对API的有限复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审查了《版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中规定的四个指导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与该版权作品整体相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以及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1)有争议的作品的性质有利于合理使用。复制的代码行是“用户界面”的一部分,它为程序员提供了一种通过使用简单命令来访问预先写好的计算机代码的方法。因此,这种代码不同于许多其他类型的代码,例如实际指示计算机执行任务的代码。作为接口的一部分,被复制的代码行固有地与不可版权的思想(API的整体组织)和新的创造性表达的创建(谷歌独立编写的代码)绑定在一起。与其他许多计算机程序不同的是,被复制的行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学习了API系统的计算机程序员的投资。
(2)对这一用法的“目的和特征”的探究,在很大程度上转向了争议的复制是否具有“变革性”,即:是否“添加了一些新东西,带有进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特征”。谷歌对API的有限复制是一种变革性的使用。谷歌只复制允许程序员在不同的计算环境中工作所需要的内容。谷歌的目的是为不同的计算环境(智能手机)创建一个不同的任务相关系统,并创建Android平台来帮助实现和推广这一目标。
(3)谷歌从API中复制了大约11,500行声明代码,这几乎相当于调用数百个不同任务所需的所有声明代码。然而,这11500条生产线仅占整个相关API(286万行代码)的0.4%。考虑到本例中“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这11,500行代码应该被视为相当大的整体中的一小部分。谷歌复制这些语句不是因为它们的创造力或美感,而是因为它们能让程序员把自己的技能带到一个新的智能手机计算环境中。
(4)第四个法定因素关注的是在“版权作品的市场或价值”中复制的“效果”。“谷歌的新智能手机平台不是Java SE的市场替代品。Java SE的版权所有者将从将其接口重新实现到另一个市场中受益。最后,行使版权有可能对公众造成与创造力相关的伤害。
法院少数意见
多数意见假定,而不是决定,该代码是受保护的。但其对合理使用的分析与国会给予计算机代码的实质性保护完全不一致。通过跳过可版权性问题,多数意见忽视了一半的相关法律文本,扭曲了对其合理使用的分析。适当地考虑到法律文本,甲骨文的代码在本案中是有版权的,谷歌使用该版权代码是完全不公平的。A. 版权作品的性质
多数意见使用这个因素来区分声明代码和实现代码,这样实际上就消除了对声明代码的版权保护。 《版权法》保护那些“为了在计算机中产生某种结果”而“直接”(实现代码)和“间接”(声明代码)运行的代码。声明代码更接近于“版权的核心”。实现代码不会向开发人员传递任何表达式。相反,声明代码是面向用户的。诚然,声明代码“在本质上与不可版权的想法捆绑在一起”。其他不是么?书籍天生就带有不可复制的思想——章节的使用,情节的安排,或者包含对话或脚注。这并没有使书籍“远离版权的核心”。同样,在声明代码的价值取决于第三方投入多少时间学习它方面也没有区别。许多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依赖于此。百老汇音乐剧剧本需要演员和歌手花时间学习和排练。但是,不能仅仅因为想要吸引演员换剧院而且复制剧本比要求演员学习新剧本更有效率,剧院就复制版权归属于另一家小剧院的剧本。在错误地断定声明代码的性质使该代码一般不值得保护之后,多数意见才开始考虑其他因素。这个开头玷污了法院的整个分析。B. 市场的影响
毫无疑问,公平使用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谷歌的复制对甲骨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谷歌至少从两个方面破坏了甲骨文的潜在市场。首先,谷歌消除了制造商愿意花钱安装Java平台的原因。有了包含甲骨文大部分代码的免费产品,设备制造商不再认为有多少理由付费购买嵌入Java平台。其次,谷歌妨碍了甲骨文将Java平台授权给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开发者的机会。在谷歌复制甲骨文代码之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手机都包含Java平台。对于任何想要开发智能手机的人来说,甲骨文的代码都非常有价值。但通过抄袭代码并发布Android,谷歌消除了甲骨文授权使用其代码的机会。多数意见声称实施版权保护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因为这赋予了甲骨文“限制Android程序未来创造性”的权力。这也是错误的。首先,甲骨文从来没有锁定权力。大多数人忽略了苹果和微软在开发移动操作系统时没有使用甲骨文的声明代码。第二,Oracle总是让程序员免费使用它的声明代码。没有理由怀疑Oracle会停止免费来伤害程序员。第三,多数意见认为,在未来针对当前Android版本的诉讼中,陪审团将给予甲骨文对Android的控制权,而不仅仅是赔偿或永久版税。如果多数意见担心甲骨文试图垄断市场,那么应该考虑谷歌是否是更大的垄断威胁。C. 使用的目的和特点
第二个最重要的因素要求考虑使用是否是“商业的”和是否具有“变革性”。这两个方面都对甲骨文有利。从谷歌的复制具有压倒性的商业性质开始。仅在2015年,谷歌就从Android上赚了180亿美元。在这个尺度上,谷歌使用Oracle的声明代码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合理使用。不管怎样,谷歌在变革性使用方面也没有更好的表现。为了“避免制作新鲜事物的繁琐工作”,谷歌使用了与Oracle相同的声明代码。在竞争平台上逐字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将其用于与原作相同的目的和功能,这一点都不公平。多数意见承认谷歌使用复制的声明代码出于与Oracle相同的原因。现在,我们被告知,“变革性”仅仅意味着,至少对计算机代码来说,一种可以帮助他人“创造新产品”的用途。这个新定义将版权掏空了。一个电影工作室未经允许将一本书转换成电影,不仅创造了一种新产品(电影),而且还使其他人能够“创造产品”——电影评论、商品、YouTube精彩片段、深夜电视采访等等。几乎每一个计算机程序,一旦被复制,就可以用来创造新产品。当然,大多数人不会说一个作者可以剽窃下一个版本的Microsoft Word,仅仅因为他可以用它来创作新的手稿。最终,多数意见错误地将变革使用和衍生使用混为一谈。要使作品具有变革性,它必须做一些与原作根本不同的事情。一部作品仅仅是在一个新的背景下服务于同样的目的是衍生性的,而不是变革性的。谷歌不是创造一种变革性的产品,而是从利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中获利,而无需支付惯常的价格。D. 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
一般来说,使用量越大,就越有可能是不公平的。即使复制者只复制少量 “核心”或“重点”部分也不是合理使用。多数意见指出,11,500行声明代码只是Java平台代码的一小部分。但正确的分母是声明代码,而不是所有代码。声明代码对程序员具有吸引力。这也使Android成为甲骨文Java平台的“市场替代品”或“潜在的可许可的衍生产品”。谷歌在质量和数量上实质性地进行了复制。总而言之,四个法定合理使用因素中有三个对谷歌具有决定性的不利影响。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唯一可能有利于谷歌的因素——本身不能支持合理使用的决定,否则将不恰当地推翻国会关于声明代码是受版权保护的决定。案例启示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即使API的声明代码受版权保护,一字不差地对这些代码的复制也会构成合理使用。判决有利于促进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并降低程序员转换开发平台的学习门槛,但是对平台软件开发商却十分不利,可以尝试通过合同特别约定、特别许可条款等方式对此加以限制。
长按识别杨宇宙律师个人微信二维码(yangyuzhou3342),了解更多